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6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圣源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166398119H。
法定代表人:高安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张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261334448。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8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2020年1月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1102执318号立案执行,2020年6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102民初515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泗水县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