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4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道县油湘加油站,住所地:道县柑子园油湘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丰致强,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2MA65D9EW9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4层4号。
被执行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17NF3C9K,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湖光小区9号楼3区713号房。
申请执行人道县油湘加油站与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20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无工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小额存款被依法冻结。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无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现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已将执行情况和准备终本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许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