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瑶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被执行人:丰致强,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2MA65D9EW9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4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17NF3C9K,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湖光小区9号楼3区71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2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202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无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小额存款被可依法冻结,本案申请标的141989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无不动产、工商、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现被执行人丰致强、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已将执行情况和终本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蒋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