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187号之二 原告:青岛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2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AHAY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汇商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UXFP422。 负责人:***。 被告: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32MA65D9EW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四川金龙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费1220元,以上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