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4执260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45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2××××、川AY××××号车辆两辆。因前述车辆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货款3045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书记员  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