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454号
申请人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易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成都市易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 597.5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易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 597.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法 官 助 理 赵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