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311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人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451269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12F07H。
法定代表人:苏文韬。
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前洋一路21号微大科创园A栋三层311号之二十七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86U96P。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汉姜街23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5FDRCXJ。
法定代表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31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4432××××5957账户内7509219.57元的存款。申请人现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由,要求对款项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4432********内的存款7509219.57元【开户网点:中山三乡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