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444号
申请人: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姓名:***。
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46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