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人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451269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汉姜街23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5FDRCXJ。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6民终15254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裁定直接执行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河北第二分公司、重庆南岸分公司、颍上分公司等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扣划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存款1136935.32元,据(2023)粤0608执775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622755.11元; 三、冻结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3100********及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3405********_1中的存款,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3日,因冻结金额过低,本院未予扣划; 四、冻结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因相关债权诉讼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向蒙城县宏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易通佳家生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创能风力发电服务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分支机构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已冻结、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