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29执85号
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
你与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29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或返还、或履行)207593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待定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申请执行费3014元。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户名:武乡县人民法院
帐号:78************98
执行员 :刘柱
书记员 :杨鑫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