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军,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1号楼314房。
法定代表人:张彦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芝,内蒙古恒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雪 松
审 判 员 贾 慧 芳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曹 文 婷
书 记 员 苏 永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