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终36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1号楼214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书田,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东街3号。
法定代理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书田,一审被告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荟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