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3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书田,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书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3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书田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203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关豪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