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书田,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
*书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2018)豫02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在(2018)豫0203执5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982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公园路东街小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8093.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宋瑞卿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