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4867号
原告:绵阳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平清。
原告绵阳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