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塘汛南街160号1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7280247W。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彬,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2180W。
法定代表人:周平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顺斌,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绍华,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李刚,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第三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9714A。
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九天建设有限公司、何顺斌、**、王绍华、李刚以及第三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