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固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二期1幢4-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AXHK94E。
法定代表人:白凤琼,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九洲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NA6Y。
法定代表人:董泽,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2180W。
法定代表人:周平请,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12执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