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执保133号
申请保全人: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滨江路维多利亚小区6-2-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D16R。
法定代表人:张智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2180W。
法定代表人:周平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申请保全人广元渝富元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保全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