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11民初1352号
原告:贾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被告:董某,男,1974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严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贾某与被告绵阳市某甲有限公司、肖某、绵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董某、第三人严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2024年11月4日,原告贾某向本院提交《撤回部分被告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被告董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绵阳市某乙有限公司、董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