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3299号
原告:四川瑞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全,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
法定代表人:贾永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瑞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瑞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8元,由原告四川瑞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