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7211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霞,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贻福,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柯汀锋,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正和县胜地心苑A座1梯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72487Q。
法定代表人:何德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青,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杜贻福、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审理中,***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杜贻福、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杜贻福、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文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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