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南阁,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胜地心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72487Q。
法定代表人:何德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原告已预交221.5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军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艳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