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048号
原告: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何德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941元,由建利建材(泉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艳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