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6986号
原告: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璐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
法定代表人:万玉岩,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
法定代表人:*恩义,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2475.5元由原告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475.5元退还原告成都易道作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党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