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848号
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新开河村。
法定代表人:费才恩,厂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31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诉被告上海共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于201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78元,减半收取3839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09元,由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