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迪梵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市迪梵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邯市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迪梵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高岩村1组。
法定代表人:冯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华信路36号德馨园小区3号楼1单元15层57号。
法定代表人:钟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迪梵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2)邯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迪梵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事情执行人成都市迪梵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要求本院依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邯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的执行。
执行员  康全来
执行员  张荣续
执行员  卢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