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43132N。
法定代表人:姜方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9457。
法定代表人:***。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