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916号之三
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43132N。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人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姜方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94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