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721号
申请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43132N。
法定代表人:姜方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白银合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OPWML169。
法定代表人:王引,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日潮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