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
法定代表人:姜方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山,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
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烟草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巩义烟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西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华西公司有新证据证明2012年12月30日华西公司与巩义烟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到期后,华西公司搬离租赁场地,双方租赁关系已终止。二、原审法院要求华西公司支付280,000元的租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华西公司与巩义烟草公司租赁关系因租赁期限届满自然终止。三、原审法院驳回华西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华西公司是经巩义烟草公司同意建设车间、仓库的,工程竣工后巩义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了验收,故巩义烟草公司应当予以接收并支付相应对价。四、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巩义烟草公司主张租赁关系仍然存在,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仅依据巩义烟草公司单方制作的通知而认定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属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同意华西公司的评估鉴定申请显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巩义烟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华西公司抗辩不支付租金的理由不成立。华西公司称其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不是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二、华西公司要求巩义烟草公司赔偿其增建、扩建、改建建筑物费用的请求不成立。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约定华西公司投资修建的建筑物,巩义烟草公司不同意接收的,华西公司应自行清除,巩义烟草公司不应赔偿。三、华西公司侵占巩义烟草公司的财产,在履行原判决之前一直没有交付租赁物,华西公司因侵权行为给巩义烟草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华西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华西公司是否仍然使用租赁场地以及应否缴纳租金的问题。华西公司主张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案涉租赁场地,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未继续使用租赁场地,且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华西公司向巩义烟草公司提交的《关于免除北山口烟站租赁费的申请》、《关于华西公司租赁巩义市烟草公司北山口烟站的情况汇报和意见》,足以证明华西公司自认在合同到期后一直占有使用租赁场地,双方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故原审判决华西公司向巩义烟草公司支付租金并无不当。二、关于巩义烟草公司应否赔偿华西公司在租赁场地上增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价值问题。双方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华西公司投资购置的设备和修建的建筑物(配电变压器和表盘除外)在承租期满后应由华西公司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建筑设施巩义烟草公司若同意接受,可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后,双方再协商解决,巩义烟草公司认为没有使用价值或影响其以后整体规划的,华西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拆除,否则巩义烟草公司有权组织拆除清理,一切费用由华西公司承担。根据该项约定,对华西公司在租赁场地上增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在承租期满后因巩义烟草公司未同意接受,华西公司应依照合同予以拆除,巩义烟草公司没有支付建筑物价值的义务,故原审判决驳回华西公司的反诉请求和评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华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金 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