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辽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5700号之二
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43132N。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人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蒋方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刘二堡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7471976587。
法定代表人:解生礼。
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计5086元,申请费3705元,共计8791元,由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