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6829号
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43132N。
法定代表人:姜方强,任经理。
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老爷庙村东、卑杨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10HAXC。
法定代表人:田振力,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被告已协议协商处理,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原告河南华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亮
书 记 员  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