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2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正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7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311040元;2.被申请人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11040元;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113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本会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如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调解书第2、4项及时足额支付的,申请人有权就未付款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2237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到庭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本院已发函首封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止,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但因无法扣押到位而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向本院举证。
5、本案立案标的人民币322370元,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22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