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3民初5882号
原告: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原告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