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404行初263号
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方小勇,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胡 清
人民陪审员  米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滕 菲
书 记 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