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7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浦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1号之三(801-807共7间)自编L2房。
法定代表人:郑琼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浦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7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广州浦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国 雄
审判员 梁宗军审判员蔡旻霏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叶宝宁
书记员许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