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厚亚。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关于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再2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执10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56316.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微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信息,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明亮
审判员 叶银顺
审判员 江继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素娴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厚亚。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关于广东天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再2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执10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56316.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微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信息,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明亮
审判员 叶银顺
审判员 江继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