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翔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及的18个项目中绝大多数的款项都没有回款,其中包括(2019)渝01民终10537号判决书中判定中丰公司与重庆景登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约55万元)还未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等,根据中丰公司与***所签《结算书》的约定,回款达到95%是作为提成支付的条件,故,中丰公司向***支付提成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6日,***、中丰公司双方签订《结算书》,载明:“***从进公司至今(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几年来累计完成产值税后约340万,中途没有进行过一次结算,通过个人与公司沟通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结算,支付方式按公司回款进度及公司相关营销政策执行。根据提成系数,公司还应支付至***10万元整。10万元提成的发放为回款达95%时一次性发放,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0止回款未达95%,应扣除年利息3%结算提成。若出现死账坏账,此部分金额个人与公司按4:6比例承担。”首先,中丰公司作为生产主体的用人单位,对***个人提成所涉项目的合同、结算资料及回款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掌握更为全面,该《结算书》也未载明该提成款所涉项目的具体情况,中丰公司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结算书》中所涉项目的全部回款未达95%。其次,因***已于2017年8月2日,向中丰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天离职,对于中丰公司的回款的进度及相关情况的举证困难,中丰公司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尾款未回款的具体原因以及《结算书》所涉“死账、坏账”或“死账、坏账”系***的原因造成。故,中丰公司主张本案《结算书》中所确认的提成款10万元未达到支付条件,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中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 玥
审 判 员  胡 翔
审 判 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高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