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5243号
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30871C,法定代表人:陈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婷,重庆市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二:颜元,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