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颜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终6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30871C。
法定代表人:陈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婷,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颜元,女,1983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审第三人:陈涛涛,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丰路桥公司)、原审被告颜元、原审第三人陈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7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学庆
审判员  章若微
审判员  夏东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