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时代电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漯河市新时代电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行申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新时代电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住所地:漯河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进,市长。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赵国辉,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现役军人,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新时代电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工伤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行终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时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二审未对其提交的有关***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据进行质证。(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按相关规定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死亡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其有新证据证明***是受冰山公司委托运输货物时因车辆起火死亡,并非受其指派。综上,***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关于***死亡时是否与新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生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终99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生前与新时代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再赘述。(二)关于漯河市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问题,主要争议在事实认定上:漯河市人社局综合分析包括生效民事判决、新时代公司出库单、询问***、***笔录、另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作出认定***死亡系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理,应予支持。至于申请人提到公安机关对***的一份调查笔录中显示***送货并非受其指派的主张,因各方存在不同认识,同时仅该份笔录亦不足以否定漯河市人社局综合以上证据作出认定为工伤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新时代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新时代电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