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550号
申请人:山东地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206国道枳沟乔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872347342。
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幸福一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3488312W。
申请人山东地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8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8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