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7118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双桥桥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办事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双桥桥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