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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2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贵港市平**县大安镇永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山区**山大道**号设计产业园火栋**层**,**2。
法定代表人蒋菁。
上诉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合同尾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深圳市**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