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普爱医院与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1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473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火栋三A层412-413,415-422,
法定代表人:蒋菁,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普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9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武汉市普爱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