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尹刚、东莞市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4088号
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北理工创新大厦**,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170J。
法定代表人:蒋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宝,男,汉族,身份证地址,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振安东路**霄冲工业区**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97060J。
法定代表人:石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林,广东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略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美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宝、刘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被告海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海美公司赔偿其给大略公司造成的损失76万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海美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大略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医院的文化形象设计和医院导视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业务。现已发展成为国内历史最长、规模最大、案例最多的医院形象打造机构之一。2018年4月,大略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东莞市寮步医院(以下简称寮步医院)设计服务项目,指派**为项目负责人,并要求他密切跟进该医院导视系统工程采购需求。2018年10月**利用经管该业务的便利,隐瞒寮步医院的导视系统工程采购需求,与海美公司(事后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石海滨为**同学)串通,以海美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寮步医院签订了采购合同。而海美公司在该项目招标挂网的前一个月,才把经营范围变更为包含导视设计,其没有任何相关业绩,根本不具备导视系统工程项目的竞标资质和生产能力,故在合同签订后**利用大略公司渠道将该工程转包给大略公司以前的供应商深圳市欣力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制作。**通过此行为窃取大略公司可得利益76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利用副总经理的职权为海美公司获取大略公司的商业机会,给大略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被告**辩称:一、**与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海滨确为同学关系,但海美公司中标寮步医院的导视安装项目系其自己投标所获得的,与**没有任何关系。石海滨的同学中,大部分都是学设计的,在广东做设计,做工程的也很多,并不仅**个人,大略公司据此做出无理的推测和怀疑,没有事实依据。二、**确实是在大略公司任职,但任职期间不存在大略公司所陈述的串通。**于2019年7月份从大略公司离职。离职时,大略公司对**的离职行为存在不满情绪,不排除大略公司为打击报复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海美公司辩称:海美公司是经工商注册依法成立的公司,多年以来一直从事设计以及各类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几乎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招投标的。涉案的寮步医院标识安装,也是海美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取的。大略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完全是主观推测加臆断,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5日,寮步医院通过招标,与大略公司签订《医院导视系统与画册策划设计服务项目合同书》。约定大略公司为该院提供医院导视系统方案创意设计、医院导视系统布点规划及深化设计、医院60周年院庆画册策划设计,提交的项目成果包括三套《寮步医院导视系统规划设计手册》印刷手册及PDF格式电子文件、三套《寮步医院60周年院庆画册策划设计方案》印刷手册及PDF格式电子文件。
**原系大略公司副总经理。大略公司提供的《工作日报》显示,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向大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菁汇报个人及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其中涉及寮步医院等多家医院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
2018年8月,寮步医院公开对该院导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评分标准为:价格30分,商务评分30分(包括投标人实力12分,企业业绩18分),技术评分40分(包括技术方案响应情况4分、深化方案10分、深化设计结构图10分、安装方案3分、项目组织与实施方案及应急方案3分、技术队伍实力10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方式为:评标委员会将出具评标报告,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9月,评标委员会评定海美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寮步医院与海美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寮步医院采购合同》,约定寮步医院以152万元的价格向海美公司采购该院导视系统(一期),总价包括各类标识价格、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费用。
大略公司述称因其不知道招标信息,因而未能参与上述导视系统采购的投标。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石海滨,公司原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工程及设计、企业品牌策划等,其于2018年8月21日登记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导视牌工程施工及设计等。
**确认其与石海滨系同学关系。
大略公司为证明**在职期间利用其公司设备,为海美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提供了软件界面截图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账号“ds588”,姓名“**”,操作类型“手动解密”,文件列表中显示的内容包括:“商务技术文件(海美正副本)”“价格文件(海美正副本)”“光盘贴纸(海美)”等,所涉时间包括2018年8月15日、8月20日、9月21日。大略公司述称该软件系其公司内部加密系统,使用其公司电脑制作的文件必须经过该加密系统解密,才能正常读取,否则会显示为乱码。**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他人亦可在该软件注册并备注姓名。
对于大略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大略公司述称,海美公司中标价为152万元,按照市场行情扣除成本后,大略公司估算利润约76万元。
另,大略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关于**与海美公司在寮步医院导视系统采购项目上招投标情况及项目执行的相关材料。本院询问大略公司“相关材料”具体系指什么材料。大略公司述称系关于“投标的具体参加者是哪些”。对此,本院认定,大略公司并未明确其申请本院调取材料的名称,而投标材料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如全部调取,将使大略公司通过本案诉讼程序轻易获得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大略公司系以海美公司中标等原因提起本案诉讼,海美公司已被确定为该次招投标的中标者,其他参与投标者为何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大略公司所申请之材料并无调取之必要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商登记信息、相关合同、公开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作日报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大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属于其因丧失商业机会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寮步医院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导视系统,大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招标信息。而中标对象系经评标委员会按照多项评分标准评定,即使大略公司参与投标,其是否能够中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与寮步医院签订涉案采购合同的机会并非专属于大略公司的商业机会,大略公司获得该商业机会并不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该商业机会对应的利润并不能认定为大略公司的损失。大略公司主张其遭受利润损失76万元,缺乏依据。再者,大略公司提供的加密系统软件截图系其公司内部使用的软件截图,无法确认该软件中备注姓名为“**”的用户是否就是本案被告**。该截图显示的文件列表中虽部分文件名称标有“海美”字样,但也无法据此确认文件的具体内容。并且,如前所述,招投标中存在多个投标人竞标,投标人最终能否中标,需经评审委员会按照多项标准打分评定,并非提交投标材料即可中标。即使**存在协助海美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行为,该行为与大略公司未获得该商业机会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大略公司请求**赔偿其利润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海美公司系通过招投标途径与寮步医院签订合同,大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海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请求海美公司赔偿利润损失,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美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