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波特设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4089号
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北理工创新大厦**,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170J。
法定代表人:蒋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宝,男,汉族,身份证地址,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波特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民治街道民新社区华南物流跨境电商中心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YQJ2G。
法定代表人:黄鹤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林,广东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波特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宝、刘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被告波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波特公司赔偿给大略公司造成的损失34万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波特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大略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医院的文化形象设计和医院导视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业务。现已发展成为国内历史最长、规模最大、案例最多的医院形象打造机构之一。深圳市适利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利建公司)系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龙华医院)的建设总包方。2017年10月12日,大略公司通过与适利建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龙华医院导视制作安装项目,公司指派**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18年2月,**被大略公司聘为副总经理。2018年6月,该项目实施了近一年,龙华医院在合作中认同大略公司实力,有意向与大略公司合作该医院的导视设计项目,于是大略公司安排负责人**与医院洽谈该业务。但是**利用公司安排他对接医院的便利及前期公司与医院建立的信任,串通波特公司(事后证明波特公司是**好友杨波参股50%的公司)绕过大略公司,用波特公司的名义与龙华医院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了导视设计合同。在实施该合同的过程中,**还利用职权欺骗大略公司工作人员钟某,使该员工误以为自己从事的是以大略公司名义与医院合作的业务,该员工为其加班加点花了三个月时间完成了该设计项目。2019年6月,该员工在与同事(同为**下属)交流中,发现其设计成果并非大略公司合同内容,并与院方求证,确认了合同并不是以大略公司名义签订,也没有**签名,这才知道了事情的始末。**通过此事窃取大略公司可得利益34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利用副总经理的职权为波特公司获取大略公司的商业机会,给大略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被告**辩称:波特公司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的方式获得该项目,该项目的获得与**没有任何的关系,证人所提到的工作内容均是大略公司为了完成适利建公司中标的龙华医院标识设计、安装的合同内容,与大略公司在诉状中所提到的波特公司所做的项目没有任何关联。**于2019年7月份从大略公司离职。离职时,大略公司对**的离职行为存在不满情绪,不排除大略公司为打击报复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波特公司辩称:波特公司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龙华医院的标识设计项目,大略公司在起诉状中的相关推测加臆断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2日,大略公司与适利建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适利建公司将其取得的龙华医院导视制作与安装项目分包给大略公司,费用79.8万元。具体项目内容包括:1.户外建筑分布示意图;2.道路引导牌(贴墙式);3.功能区指引牌(悬吊式);4.通道出入口标识牌;5.电梯口楼层索引牌;6.电梯内楼层索引牌;7.护士站标识牌;8.医务人员公示栏;9.护理信息栏;10.服务窗口标识牌;11.消防疏散图;12.科室门牌;13.病房门牌;14.床头牌;15.步行梯标识;16.温馨提示牌;17.警示牌;18.步行梯楼层索引;19.大厅楼层总索引;20.电梯标识;21.大厅楼层总索引;22.探房制度牌。大略公司在本案庭审中确认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原系大略公司副总经理。大略公司提供的《工作日报》显示,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向大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菁汇报个人及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其中涉及龙华医院等多家医院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
2018年6月,龙华医院对该院导视标识设计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载明:评分标准:投标报价40分、商务评分20分(包括财务状况4分、社保缴纳状况6分、同类项目业绩10分)、技术评分40分(包括导视设计方案20分、项目实施方案10分、项目人员配置10分)。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确定成交或中标供应商。项目具体清单包括:1.外环境导视系统设计(一级导视):(1)医院名称楼体标识;(2)门诊部标识;(3)住院部标识;(4)急诊部标识;(5)行政办公楼标识;(6)医院入口形象柱;(7)户外总平图标识;(8)户外道路指引牌(立地式);(9)户外道路指引牌(贴墙式);(10)建筑物出入口标识(立地式);(11)建筑物出入口标识(贴墙式);(12)户外机动车交通标识;(13)停车场指引牌;(14)停车场出入口标识;(15)非机动车泊车标识;(16)户外宣传栏;2.内环境导视系统设计:2.1二级导视:(1)大厅楼层总索引;(2)大厅专家介绍栏;(3)大厅专家出诊动态栏;(4)各楼层科室平面图;(5)主通道道路指引牌(悬吊式);(6)非主通道道路指引牌(悬吊式);(7)道路指引牌(贴墙式);(8)功能区指引牌(悬吊式);(9)功能区指引牌(贴墙式);(10)通道出入口标识牌;(11)电梯厅楼层索引;(12)电梯内楼层索引;(13)手扶梯楼层索引;(14)分诊区标识牌;2.2三级导视:(1)科室形象墙标识;(2)服务台标识;(3)科室功能与专家介绍栏;(4)科室制度、流程栏;(5)室内宣传栏;(6)院务党务公开栏;(7)护士站标识牌;(8)医护人员公示栏;(9)病人护理信息栏;(10)探房制度牌;(11)服务时间标识牌;(12)服务窗III标识牌;(13)消防疏散图;(14)意见箱;(15)洗手间入口标识(侧挂);2.3四级导视(1)洗手间(公用);(2)洗手间(男、女、无障碍);(3)诊室门牌;(4)科室门牌;(5)病房门牌;(6)床头牌;(7)加床牌;(8)步行梯标识;(9)楼层号标识;(10)电梯标识(客梯、手术梯等);(11)温馨提示牌;(12)警示牌;(13)急诊门铃标识;(14)桌面台牌;(5)台面资料架;(16)玻璃防撞带;(17)门上推、拉标识;3.导视符号(图形):(1)各方向导视箭头;(2)门诊符号;(3)急诊符号;(4)挂号符号;(5)护士站符号;(6)母婴室符号;(7)休息室符号;(8)会议室符号;(9)公用电话符号;(10)卫生间符号;(11)开水间符号;(12)休息区符号;(13)残障专用符号;(14)电梯符号;(15)楼梯符号;(16)垃圾符号(医用废弃、分类垃圾);(17)安全通道符号;(18)安静符号;(19)禁止入内符号;(20)请勿打扰符号;(21)禁止吸烟符号;(22)吸烟区符号;(23)呼叫铃符号;(24)安全提示符号。
2018年7月,评标委员会评定波特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34万元。龙华医院与波特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导视标识设计项目合同书》,其中约定,项目内容为:1.医院导视系统方案创意设计(具体清单内容同上述招标文件);2.医院导视系统布点规划及深化设计。约定的提交项目成果及质量要求为:波特公司应提交的项目成果包括:三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导识标识设计手册》印刷手册及PDF格式电子文件。上述项目成果应达到项目招标文件质量的要求。该合同落款处代表波特公司签名的为杨波。
大略公司述称因其不知道招标信息,因而未能参与上述导视系统采购的投标。
证人出庭作证称:我于2018年入职大略公司,担任工程板块设计师。**系我上级。因有人员离职,**安排让我接手龙华医院项目。2018年9、10月,该离职的同事带我去龙华医院与对接人认识,到现场看有哪些地方已制作,哪些地方没有制作。回来后由我跟进该项目。工作内容一开始是对前同事留下的导视信息需要修改处进行修改,后因有几栋楼没有做完,**让我继续完成。我至现场勘察有哪些需要修改和制作。所有设计文件做完后由**发给客户。在该过程中,有一次,**让我把大略公司标志去掉再发给客户。今年**要办理离职,我才听说后来做的龙华医院部分项目不是公司合同范围内的,后通过在龙华医院的对接人,我才看到署名是波特公司。还有一次**让我把所有导视的方案集齐后发给他,表示要拿去投标。
证人系大略公司员工。大略公司提供的《工作日报》显示,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向**进行重要事项汇报,其中多项内容涉及龙华医院项目。
大略公司述称**将大略公司的设计作品交给了波特公司,波特公司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交给龙华医院,龙华医院现使用的多处标识牌均为大略公司设计作品。大略公司对此提供了的设计方案,及其在龙华医院现场处拍摄的照片,图片内容为已安装在医院的消防疏散图、各区域指引牌、各科室门牌等。**、波特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大略公司与适利建公司的合同中也包括该些内容。波特公司述称,波特公司的设计方案是按龙华医院要求,在原有导视系统基础上进行深化,包括方案的创意、固点、颜色的建议、整理成册等。
**、波特公司均确认**与杨波系同乡。
大略公司为证明**在职期间利用其公司设备,为波特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提供了软件界面截图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账号“ds588”,姓名“**”,操作类型“手动解密”,文件列表中显示的内容包括:“龙华人民医院投标技术文件”“龙华人民医院投标商务文件”“合同书龙华导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导视制作与安装工程预算清单”等,所涉时间包括2018年7月3日、7月25日、9月27日。大略公司述称该软件系其公司内部加密系统软件,使用其公司电脑制作的文件必须经过该加密系统解密,才能正常读取,否则会显示为乱码。**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他人亦可在该软件注册并备注姓名。
对于大略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大略公司述称,该数额系按照波特公司与龙华医院的合同标的额34万元主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作日报、标识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大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一为其因丧失商业机会而导致的收益损失,二为其员工作品被他人使用的损失。
对于其主张的第一项损失,本院认为,龙华医院系通过公开方式对导视标识设计项目进行招标,大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招标信息。而中标对象系经评标委员会按照多项评分标准评定,即使大略公司参与投标,其是否能够中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与龙华医院签订涉案合同的机会并非专属于大略公司的商业机会,大略公司获得该商业机会并不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该商业机会对应的收益并不能认定为大略公司的损失。再者,大略公司提供的加密系统软件截图系其公司内部使用的软件截图,无法确认该软件中备注姓名为“**”的用户是否为本案被告**本人。该截图显示的文件列表中虽部分文件名称涉及龙华医院项目,但也无法据此确认文件具体内容。并且,如前所述,招投标中存在多个投标人竞标,投标人最终能否中标,需经评审委员会按照多项标准打分评定,并非提交投标材料即可中标。即使**存在协助波特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行为,该行为与大略公司未获得该商业机会之间亦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大略公司以**、波特公司导致其丧失商业机会为由请求损失赔偿,依据不足。
对于其主张的第二项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大略公司与适利建公司的合同、大略公司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大略公司在该合同中的义务为对龙华医院的导视标识进行设计,然后将其制作成实物,并安装于医院内。龙华医院与波特公司的合同显示,波特公司的项目成果系通过印刷成册并提供电子文件的方式提交,并不需要制成实物。大略公司提供的医院现场图均为各标识被制成实物并安装于医院内的图片,该形式与波特公司的项目成果提交形式不同。而大略公司与适利建公司的合同中列明的项目内容亦包括该些标识,大略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中,也需要进行该些标识设计、制作及安装,在证言中提及的设计内容确有可能系大略公司履行该合同所需。据此,大略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将的设计成果提供给了波特公司,也不足以证明波特公司将大略公司的设计成果作为其项目成果,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大略公司承担。故大略公司以此为由请求**、波特公司向其赔偿损失34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美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