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8457号 原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卫国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412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贤,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北理工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17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预付款3576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576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旧院区VI视觉系统提供设计改造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体系整合、品牌形象设计、导视系统概念设计、医院导视系统制作安装;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即2021年12月6日完工),合同总价款为2543766.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原告)向乙方(即被告)支付项目合同金额设计部分款项的30%(人民币小写:¥35760000元)作为预付款,之后乙方开始进行前期调研及施工现场勘察工作;乙方举行第一次提案会…以上所有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设计部分款项的30%(人民币小写:¥357600.00元)作为进度款,如甲方不通过,乙方需重新修改并提案,直至甲方通过后再付此进度款……。2021年8月2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项目合同金额设计部分款项的30%作预付款,即357600.00元。2021年10月11日,双方举行了第一次提案会,会议总结提出:“1、方案未能充分表达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从院训、精神、服务理念等内容引领医院未来的发展。2、缺乏面对未来,二院人需要什么样的文化、精神等内容的考虑。3、需要更加鲜明、充满朝气、现代感强的品牌形象,展示二院人更加奋进的精神特质。4、导视方案需更加简洁明了,颜色使用统一、规范,侧重解决现有老院区指引问题。”2021年11月5日,双方进行第二次提案,方案仍存在文化体系表述目标不够高远,未充分了解外部医院的情况,需继续优化服务理念、愿景、院训和医院精神,文化建设要入心、入脑;2021年11月24日,双方进行第三次提案,方案仍存在文化内涵表达不够深刻、调研工作不够充分、院训院精神概念模糊等问题,且未能就文化落地提出完整、系统的方案,综上,被告的设计方案无法达到原告的要求,经过多次修改仍未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求,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无法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规定需求的设计,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已构成违约。根据《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收和拒绝支付合同款项,且对逾期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乙方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货物或服务金额的2‰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按全额赔偿。”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严重超期,原告有权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022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告知被告解除《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022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回函》,明确承认了其交付给原告的设计方案尚未达到原告的需求,且已逾期交付多时。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付合同约定设计的行为构成违约,影响原告百年院庆的顺利进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案件事实的异议。(一)被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诉称“被告未履约或履约不符合约定”无事实依据。1.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签订,调研方案的制定】、【医院调研】、【撰写调查报告、文化整合报告;品牌形象、导视系统策划设计】、【举办提案会】合同义务。2.在被告履行【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合同义务期间,原告对文化整合方案提出了共七次的需求变更,被告为此设计并交付修改后的共5版文化整合方案;原告对品牌形象策划设计方案、导视系统策划设计方案提出了共二次的需求变更,被告为此分别设计修改后的共1版品牌形象策划设计方案、共1版导视系统策划设计方案;原告在未增加合同价款和未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新增了合同约定外的文化落地需求,同时,还对该合同外需求“文化落地”进行了三次变更,被告为此设计并交付共4版文化落地方案。3.因为【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是被告履行剩余的【方案延展设计】、【深化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合同义务的前提,故在原告向被告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之前,被告依然不能履行完毕剩余的合同义务。(二)在原告向被告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之日(即2022年3月31日)之前,被告部分合同义务已按期履行,剩余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的工期已顺延,即被告的各项合同义务均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原告诉称“被告**履行、**履行超过30日、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无事实依据。1.被告的【合同签订,调研方案的制定】合同义务已于2021年8月20日履行完毕,共耗时1个工作日。被告的【医院调研】合同义务已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9日履行完毕,共耗时5个工作日。被告的【撰写调查报告、文化整合报告;品牌形象、导视系统策划设计】和【举办提案会】合同义务已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0月11日履行完毕,共耗时29个工作日。综上,被告已按期履行【合同签订,调研方案的制定】、【医院调研】、【撰写调查报告、文化整合报告;品牌形象、导视系统策划设计】、【举办提案会】合同义务。2.被告的【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已顺延,且后续被叫停、被通知中止履行。(1)在被告履行【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合同义务期间,基于原告对文化整合方案提出了共七次的需求变更、对品牌形象策划设计方案提出了共二次的需求变更、对导视系统策划设计方案提出了共二次的需求变更、新增一次合同约定外的文化落地需求、对合同外需求“文化落地”提出了共三次的需求变更的情况下,被告每次都积极配合并加班加点地修改各个方案,并及时线上交付于原告或线下约见原告进行会面讲解,从未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再说,原告于不同的日期断断续续地进行了多达15次的需求变更,被告又需要依据该等变更需求多次相应修改各个设计方案,这一来一回的过程要在连续的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属强人所难。(2)基于“部分会议纪要已约定下次的方案汇报讲解的时间、被告预约会面到双方实际会面的过程中间需要耗费几个工作日到几十个工作日不等、原告存在恶意拖延实际会面时间、原告为达免费取得文化落地方案的目的,而恶意地想方设法拖延文化整合方案的通过,此等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不断对文化整合方案提出各种各样的变更等”的事实,又依据设计行业的交易习惯“若设计过程中出现需求变更/新增的,则设计工期依据变更/新增后的需求的难易程度相应顺延”,被告有理由相信【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已相应顺延。(3)针对品牌形象策划设计方案、导视系统策划设计方案,在2021年11月5日线下会议中,被告被单方口头通知此两类设计先行暂停,重启设计时间待原告另行通知(注:2021年11月5日仍处于顺延后的品牌形象设计工期、导视系统设计工期内)。针对文化整合方案,在双方工作人员2022年1月11日的微信对话中,被告被单方书面通知“文化整合”此项工作须暂停,重启此项工作时间为春节后(注:2022年1月11日仍处于顺延后的文化整合工期内);春节过后,双方于2022年2月17日进行线下会议,被告被单方口头通知“文化整合”此项工作继续暂停,重启此项工作时间为双方对“文化整合概念”达成共识之后(注:2022年2月17日仍处于顺延后的文化整合工期内);在原告向被告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之前,合同约定的文化整合、品牌形象设计、导视系统设计三项工作均已原告单方叫停,即被告中止履行此等义务,中止期间不消耗工期天数(即工期相应顺延)。3.因为【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是被告履行剩余的【方案延展设计】、【深化设计】、【制作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合同义务的前提,又鉴于【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的合同义务工期已顺延,故在原告向被告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之前,被告履行剩余合同义务的工期亦相应顺延。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对请求理由和请求依据有异议:结合被告对案件事实部分的阐述,被告不存在**履行的行为,故原告无权依据《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的法定解除权来进行解约。但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向被告单方解除合同,鉴于原告已于2022年3月31日已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事实,故诉请法院确认原告已于2022年3月31日单方解除了承揽合同关系。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对请求理由和请求依据有异议:结合被告对案件事实部分的阐述,被告不存在未履约、**履约、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原告无权依据《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一条及其他约定、《民法典》规定来请求损失赔偿。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已支付的357600.00元远小于“被告正常履约、以及新增和变更需求后履约的综合成本”,故请求判令被告无须向原告返还合同预付款357600.00元。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对请求理由和请求依据有异议:结合被告对案件事实部分的阐述,被告不存在**履行的行为,无需承担逾期违约金。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须承担违约金的,违约***显过高,违约金计算标准已明显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LPR的4倍。五、被告的其他答辩意见。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投标文件的《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旧院区VI视觉系统设计改造方案》和工作计划表(要约的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送达中标通知书(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双方已达成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合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非强制性规定,但对机关法人有指引性)、《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已认可《投标文件》中“工作计划安排表”,即在原告积极配合、不单方叫停、不多次变更合同需求、不额外新增合同需求的情况下被告有能力在44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调研方案的制定”、“医院调研”、“撰写调查报告、文化整合报告;品牌形象、导视系统策划设计”、“举办提案会”、“根据院方意见修改并完善全部方案”的合同义务。同时,结合上述事实阐述,亦显示被告有意并坚持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同时在考虑到工期顺延的情况下,被告亦从未逾期履约。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与被告进行线下会面并委婉表达了原告的“解约并由被告退款、将现有文化落地方案赠送给原告、将现有品牌形象设计方案中的LOGO方案赠送给原告”等想法,期间原告还偷偷录音了当时的对话,并在2022年3月29日通过微信错发其真实意图至被告(而后撤回),由此可见,原告先前多次拖延确认各个方案的通过、多次否定被告的设计方案、多次变更需求的行为是有意为之,为的就是让被告知难而退并免费为原告提供符合其真实意图的方案和服务,这明显已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原告旧院区VI视觉系统设计改造项目签订《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总额为2543766元,其中医院文化整合与VI设计部分金额为1192000元,医院导视系统制作安装部分金额为1351766元。合同总额包含项目设计费、文化体系整合、品牌形象设计、导视系统概念设计、导视系统的布点规划、文字深化设计,制作、运输送货费、安装费、各种税费、保险、装卸等费用。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合法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设计部分款项的30%(357600.00元)作为预付款,之后乙方开始进行前期调研及施工现场勘察工作。2.乙方举行第一次提案会,材料包含:实态调研报告、文化整合报告、品牌视觉形象系统概念方案、导视系统概念方案、布点规划方案,以上所有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甲方收到乙方合法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设计部分款项的30%(357600.00元)作为进度款。如甲方不通过,乙方需重新修改并提案,直至甲方通过后再付此进度款。3.根据甲方确认的概念方案,乙方开始进行下一步工作:文化整合延展设计,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延展及应用部分设计,导视系统概念方案延展设计、深化方案(包含结构深化和文字深化)设计、布点规划延展设计,全部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的电子版设计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甲方收到乙方合法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设计部分款项的30%(357600.00元)作为进度款。如甲方不通过,乙方需重新修改,直至甲方通过后再付此进度款。4.所有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甲方收到乙方合法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导视制作内容款项的30%(405529.80元)作为导视制作工程项目备料费,之后乙方开始进行导视生产制作。……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关于文化整合与VI设计,双方约定:1.文化整合与VI设计实施期间,乙方至少提供一名项目负责人驻场协调解决,问题解决完成后乙方人员可离开甲方所在办公场所。2.甲方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所需资料,包括导视所需文字信息,并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了错误的文字信息资料导致导视系统需重新设计制作的,乙方的设计周期不承担违约责任,导视系统重新制作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进行文化整合及设计项目时得到的甲方内部资料,不得对外公开,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严格按照编号为【M4400000707009609001】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文化整合及设计范围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整合、设计和策划,确保项目的质量,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乙方未按甲方确认的方案进行设计和制作,或故意拖延项目的时间,由此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文化整合及设计范围,如需变更,需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5.乙方应至少在提交方案前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成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修改意见,乙方应配合完成甲方修改要求。如乙方提交方案起15个工作日后,甲方还未能提出修改意见或批核,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交方案的通过。6.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已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甲方原则上不可以大幅更改已确认的方案内容。如需大幅更改已确认的方案内容,需经过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变更后项目设计工期相应顺延。7.甲方单方面停止或者暂缓该项目,造成设计进度的延后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设计产品经甲方多次提出修改仍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规定所需求的,可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如确定为乙方设计产品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拒收和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并且乙方应将其已收到的本合同价款退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确定为乙方设计产品符合要求的,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职责并支付相应款项。……3.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收和拒绝支付合同款项,且对逾期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乙方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货物或服务金额的2‰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按全额赔偿。4.如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本条约定可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2021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7600元。之后被告到原告处进行实地调研工作,对医院领导、主任、一线医护人员进行访谈,并进行问卷调查等工作。 2021年10月11日,被告项目组对文化建设项目的方案(含文化理念、品牌和导视核心创意方案)进行展示汇报,原告对相关文化理念内容的提炼以及色彩使用等提出意见。 2021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原告对当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意见反馈。 2021年10月2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文化及品牌核心方案文件。次日,原告对“院训”提出意见。 2021年11月5日,被告对文化部分的创设思路及方案表述进行展示汇报。原告对内容表述等提出修改建议。 2021年11月24日,被告对文化部分的创设思路及方案表述进行展示汇报,原告提出修改建议。 2021年12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发送了修改后的方案,称:“项目组重新对访谈实录梳理及文化体系方案进行了优化,文化落地建议方案在上次基础上也做了内容的细化,并对我们提供的增值服务(文化落地举措)进行了说明。”后被告与原告多次沟通当面汇报沟通的时间,最终确定2021年12月23日。 2021年12月23日,双方对项目前期进行回顾及总结,原告对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 2021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发送了修改后的方案,称:“这是文化部分调整后的方案,主要是新方案和对文化体系构架的说明,同时,结合文化建设落地的方案进行了说明,主要希望通过这个文件为基础,节后去和**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后被告与原告预约面谈时间,原告答复在年后沟通,最终确定2022年2月17日。 2022年2月17日,被告对之前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一步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原告认为项目组在文化部分的表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核心部分还未达到医院的想法,双方在“文化整合”定义上有不同理解,未能达成共识,建议继续进行沟通讨论,达成共识后开展工作。 2022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修改的方案汇报文件,原告约被告2022年3月11日沟通。 2022年3月11日,被告拟向原告汇报对文化整合概念的理解和方案未果,原告提出解除合同。 2022年3月29日,原告方人员向被告方发送了2022年3月11日的录音文件,称“当时我们的策略是由我来卖惨,**则来圆场提建议,是想引导他们和解并把logo给我们。”后该文件、微信内容被撤回。 2022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以被告所提交的方案达不到合同要求,且工期严重超期为由要求终止合作,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将已付款项退回。 2022年3月31日,被告收到该《催告函》。被告回复称:“1.我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项目内容。合同中项目内容遵循政府招标文件及合同清单,包含医院文化体系整合、品牌形象设计、导视系统概念设计、医院导视系统制作安装。我司始终遵循项目运行规范,设计阶段,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以上三个部分完整的策划设计方案,并提供了导视样品。2.我司第一次提交的整体策划设计方案中,贵院对三个部分方案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要求我司先聚焦到文化体系方案修改中,暂停后续品牌形象及导视系统概念设计工作;后续工作对接中,贵院仅对文化体系表述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文化体系表述方案仅是合同小部分内容,贵院不应以此部分方案未通过,否定及暂停项目品牌及导视设计内容,并提出终止合作,解除合同的要求。3.项目超期,非我司有意造成。双方多次沟通、共同协作推进项目是正常项目运行行为。贵院有百年发展历史,文化体系表述有难度、有挑战,我司一直积极响应贵院要求,根据双方确定的会议纪要,不断修改、调整、提交优化方案。同时,双方协调汇报交流时间造成的时延及深圳今年以来爆发新冠疫情对项目的运作影响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综上,我司始终对项目非常重视,积极主动和贵院保持沟通,投入大量公司资源。我司坚持认为贵院不能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解除合同。同时声明,以上情况均如实向贵院阐明,希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项目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医院文化整合与VI设计部分的30%款项,被告应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原告以被告所提交的方案达不到合同要求,且工期严重超期为由主张解除案涉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工期严重超期问题。合同约定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但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在超过约定完工期后,原、被告仍就设计方案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则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变更后的明确期限。而且,被告在第一次提案后,依照原告的修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并及时与原告沟通汇报,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工期严重超期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所提交的方案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问题。案涉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1款中约定的为“设计产品”不合要求的问题,而案涉未达到原告要求的为“文化理念”、“文化整合”、“文化落地”等抽象概念的提炼,故该条款不适用该问题。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收和拒绝支付合同款项,且对逾期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乙方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货物或服务金额的2‰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按全额赔偿。”首先,双方在并未明确提交关于医院文化整合与VI设计部分设计方案及确认通过的时间节点,且事实上双方以实际行为对期限进行了变更,故无法认定被告逾期。其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所提交的方案达不到合同要求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并确认合同在2022年3月31日解除,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结合被告履行合同情况及相关工作内容,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576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主张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返还预付款2576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76元,由原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3534元,被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2元。该诉讼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对于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