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施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北理工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17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施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100号芷峪澜湾花园A座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7919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施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29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深圳施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2297号裁决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赵   业   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程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