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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1527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火栋三A层412-413,415-4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男,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医院工作人员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未于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反诉受理费应当按撤回反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撤回反诉处理。案件本诉受理费10784元,减半收取计53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雷英孝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程绍书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